文章摘要:对于一些生产销售企业来说,设计图纸、研发数据、客户信息等机密文件非常重要。一旦员工离职,带走公司核心机密数据,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那么,设计图纸、研发数据、客户信息等是商业秘密吗?如果员工离职带走这些机密数据,公司老板可以向离职员工索赔吗?李某原是金祥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他担任过销售助理、销售专员和业务部主管。2018年1月离职前,任金祥公司代理部总监,负责公司销售管理、客户资料收集整理、客户维
对于一些生产销售企业来说,设计图纸、研发数据、客户信息等机密文件非常重要。一旦员工离职,带走公司核心机密数据,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那么,设计图纸、研发数据、客户信息等是商业秘密吗?如果员工离职带走这些机密数据,公司老板可以向离职员工索赔吗?
李某原是金祥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他担任过销售助理、销售专员和业务部主管。2018年1月离职前,任金祥公司代理部总监,负责公司销售管理、客户资料收集整理、客户维护等工作。因为工作职责,掌握着金祥公司的大量客户数据信息,熟悉客户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价格承受能力、交易偏好等。
2017年12月,李某从金祥公司辞职,李某向金祥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前后,金祥公司客户流失率明显下降,部分老客户在即将签单时突然跑路。2018年2月2日起,大量原本由金祥公司服务的客户无故脱离与金祥公司的合作,转而与B公司开展业务联系。
2018年4月16日,徐某红将B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并将100%股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另外,同时B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金祥公司原来服务的企业为其企业案例。
金祥公司查明情况后,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泉州中院,要求B公司、李某、徐某红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法庭审判数据泄密案件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金祥公司与B公司是提供同质服务的同一经营者,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李原系金祥公司销售总监,经手大部分涉案客户资料,有条件获取所有涉案客户资料。李离职前后,原金祥公司提供的客户终止了原合同关系,转而与某公司合作。据此,可以认定李某利用其在金祥公司的职务之便,将涉案客户信息提供给B公司使用,侵犯了金祥公司的商业秘密。徐某红作为某公司原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明知李某为金祥公司员工,在李某不在期间通过李某获取并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在李某离职后,在短时间内以极低价格将某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某。因此,可以认定徐某红、B公司与李某串通,共同恶意侵犯金祥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
综上,泉州中院判决B公司、李某、徐某红立即停止侵犯金祥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金祥公司3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公司高管离职后利用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名单等相关商业秘密牟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公司因为未能对其客户名单等商业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未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而遭受损失。因此,提醒中小型企业在业务沟通和内部管理中加强保密意识,适时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及时安装文件保密软件、上网监控软件等具体、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的具体范围和管理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有效防范管理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带来的经营风险。[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