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商业机密数据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公司的无形财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然而现实中,员工离职后跳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数据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销售贸易为导向的企业。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供应商信息是否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件案例。商业机密泄密案例甲乙两人于2017年加入甲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中部分明确规定原告的
商业机密数据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公司的无形财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然而现实中,员工离职后跳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数据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销售贸易为导向的企业。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供应商信息是否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件案例。
商业机密泄密案例
甲乙两人于2017年加入甲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中部分明确规定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信息、供应商信息、客户信息等。)必须严格保密。
在A公司工作期间,甲乙两人使用A公司提供的外贸管理软件进行业务管理,收集各种客户信息、产品代码、报价信息等。甲乙两人各自管理各自账户下的相应信息。
在任职期间,甲与第三方刘某以乙方的名义成立了B公司,2019年上半年,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又成立了C公司,同时以B公司和C公司的名义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开设网店,销售与A公司相同的产品,并与部分国外客户进行交易。
后来原告经调查发现B公司、C公司的销售行为是甲乙两人的行为,于是以甲乙、B公司、C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客户名称、供应商等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掌握了客户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以及客户的交易习惯、支付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客户的特殊需求等深入信息,具有价值。且原告已对上述客户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A公司的商业秘密,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A公司主张的供应商信息属于原告的来源信息,也属于一种商业信息。但在本案中,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表明原告对供应商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且上述信息并未形成更有价值的深度信息,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
数据泄密风险警告
公司的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来源信息,也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但由于供应商势必要扩大市场,在向被侵权方供货的同时也可以向侵权方供货,容易认定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容易导致垄断货源的后果,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因此,在实践中,中法院在确定供应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非常谨慎。
企业数据保密建议
公司应该如何保护自己企业内部的机密数据信息?
1.建立供应商数据库,并指定分级访问权限。
公司在维护自有供应商和供货渠道时,应建立供应商数据库,整理汇总产品内容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价格、交货期、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具体信息。由供应商提供,并将供应商数据库移交给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并设置分级访问权限。商业秘密还应满足哪些条件?中之前我们发表的文章《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辞退,为何被判违法解除?》(点击文章标题查看)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供参考。2.保存供应商的历史交易记录,保持流水。
供应商信息作为一种商业秘密,一般应不同于供应商所宣传、推广的能够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情况,如供货周期、供货方式、货物类别等,以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选择不同的供应商。因此,应注意保存与供应商的历史交易记录和当前流程,以证明供应商信息和供应商渠道对公司的商业价值。
3.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保密措施。
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采取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等;对可以通过培训、规章制度、书面通知等方式接触和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提出保密要求。通过标记、分类、加密、封存、限制可接触或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区分和管理商业秘密。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查阅、存储、复制能够查阅、获取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