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近年来,利用职务便利,公司员工披露客户信息,与其他公司里应外合侵害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越来越多。尤其是很多小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各项制度不健全,没有做好监管工作,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风险很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伟告诉记者,企业应做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防范工作。【推荐阅读:如何防范企业内部员工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张思伟表示,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那些接触企业高端产品信息、网络管理
“近年来,利用职务便利,公司员工披露客户信息,与其他公司里应外合侵害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越来越多。尤其是很多小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各项制度不健全,没有做好监管工作,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风险很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伟告诉记者,企业应做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防范工作。
【推荐阅读:如何防范企业内部员工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张思伟表示,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那些接触企业高端产品信息、网络管理技术人员,对这些人员进行有关的保密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承诺书》等文件中增加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对特定职位可规定脱密期或预期违约金,在合同中约定昂贵的预期违约成本。并对涉密信息进行标示,采取限定对涉密信息的访问权限等保护措施。
对特定技术人员可以设定竞业限制,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对那些为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实行终身员工制,提高工资、医疗、住房、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帮助他们的亲属解决工作问题,避免人才流失。
此外,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也非常关键。江三角合规业务部负责人李晶晶表示,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首先,需要确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模式。员工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有下列行为模式:不当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带出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将商业秘密发送到外部;直接将商业秘密有偿出售给第三方;将企业的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为外部公司牟取利益;向外部公开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在多数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前述一种或者多种行为类型。企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重点调查员工是否有上述行为。”李晶晶表示。
其次,企业可以结合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模式来确定调查手段。例如电子数据取证。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员工通过电子手段实施的,这样一来,就极有可能在公司的电脑或系统中留下痕迹。如果员工曾通过公司电子邮件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发送到外部,即使员工事后将该邮件从系统中删除,也可能通过电子数据取证专业软件进行恢复,并成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还可以与涉事员工进行合规访谈。在访谈中,如果能争取到员工对案件相关证据的确认,或者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自认,将有助于把已经获取的证据组织成为证据链,甚至可以直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进行访谈时,访谈人员要注意避免诱导性发问,同时做好访谈笔录,在访谈结束后及时请员工在访谈笔录上签字。
最后,注意对调查全过程保密,同时要注意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调查阻力,如涉案员工在听闻风声后销毁证据等,需要根据调查计划,将调查局限在必要的范围内,并妥善保管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随着我国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日益严格,企业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避免非法收集员工的个人信息或侵犯员工的隐私。不能随意对员工的个人电脑、个人手机进行调查取证,也不得进入员工的私人生活领域进行调查。否则,不但已经搜集的证据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证据不被法庭采信,并且还可能导致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思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去年开始施行。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判断、责任承担、保全措施、民刑交叉等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当竞争对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将会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企业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同时,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张思伟说。[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