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2017年3月10日,河北创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迹公司)与梁某签订技术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将向梁某传授酥脆皮煎饼和豆浆制作的“粗粮时间”加密配方。合同中对梁某约定,“未经河北创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包括本项目的全部技术和配方,否则承担赔偿30万。合同签订后,梁某向创迹公司支付了3980元培训费,并在该公司学习。2017年9月19日,创迹公司向梁某发送了“粗粮时间”的加密
2017年3月10日,河北创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迹公司)与梁某签订技术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将向梁某传授酥脆皮煎饼和豆浆制作的“粗粮时间”加密配方。合同中对梁某约定,“未经河北创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包括本项目的全部技术和配方,否则承担赔偿30万。
合同签订后,梁某向创迹公司支付了3980元培训费,并在该公司学习。2017年9月19日,创迹公司向梁某发送了“粗粮时间”的加密配方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配方。
之后,梁某以“脆皮谷物煎饼果子”为名,在“快手”App上传播制作煎饼果子的视频,并在微信上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配方,从中获利。创迹公司认为梁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遂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创迹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和几份公证书显示,梁某利用其手机擅自教授他人技术转让,并公开陈述技术秘密,构成违约。然而梁某支付给创迹公司的培训费仅为3980元,但合同中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畸高,应依法降低。经过法院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梁某应向创迹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本案审判长表示,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属于“粗粮时间”加密配方的各种酥饼和养生软饼技术及配方均为商业秘密,并约定违约金为30万元等。梁某没有相反的证据来否认“粗粮时间”的加密配方是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该商业技术配方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没有高低之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信息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应该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更好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