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中“员工将前公司的商业机密数据泄露给竞争对手,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值得深思。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韩某与新洋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产品研发。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离职之日两年内,韩某兴不得为自己工作或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服务。2016年9月,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为获得新洋新材料公司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中“员工将前公司的商业机密数据泄露给竞争对手,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值得深思。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被告人韩某与新洋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产品研发。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离职之日两年内,韩某兴不得为自己工作或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服务。
2016年9月,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为获得新洋新材料公司的生产技术,承诺聘请韩某兴到其公司工作,并许诺给予高额报酬。韩某遂利用在新洋新材料公司工作的便利,将相关研发数据、技术标准等机密文件通过互联网发送至被告人田某及其技术人员刘某的邮箱。田某安排刘某参考韩某发送来的研发数据文件内容,设计中试及生产线窑炉。在韩某的具体指导下,中试实验获得成功。2016年11月,田某安排刘某以该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16年12月底,韩某兴离开新洋新材料公司,后就职于田某公司。2017年5月、7月,田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转账15万元至韩某妻子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信阳新材料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田某、刘某伙同被告人韩某,非法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后果特别严重。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田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被告人韩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因员工特别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离职或跳槽而引发的侵犯商业机密数据的民事案件相当常见。企业应及时制定公司文件保密措施。文件保密措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对象、适用范围、保密措施、保密等级、保密期限、泄露责任等。加强技术手段在商业机密数据保护中的作用。比如通过洞察眼MIT系统文件加密软件和权限管控,防止员工随意拷贝复制、下载、外发、带离含有商业机密数据的文件数据信息,确保商业机密数据不得离开企业的大门。[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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