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6月1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郑州、北京两家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偿被侵权公司215万元。郑州某教育科技公司员工离职带走机密文件获刑被罚,这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宗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并处罚金后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员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文件,成了竞争对手2016年,魏某某入职从事公职培训的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教育公司),先后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
6月1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郑州、北京两家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偿被侵权公司215万元。郑州某教育科技公司员工离职带走机密文件获刑被罚,这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宗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并处罚金后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员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文件,成了竞争对手
2016年,魏某某入职从事公职培训的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教育公司),先后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除工作需要或经公司书面同意,魏某某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表或对他人泄露公司或其客户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等商业秘密资料。”
2019年3月,魏某某从河南某教育公司离职后,带走了贮存课程规划、课程视频链接、学员信息的U盘,加盟从事公职培训的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教育公司),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利用魏某某U盘中的学员信息发送招生短信,招收学员400余名,造成河南某教育公司经济损失200万余元。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老东家”起诉魏某某索赔违约金
河南某教育公司发现魏某某加盟其他同行公司后,以魏某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魏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索赔违约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魏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2019年10月,魏某某不服仲裁裁决书,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9年12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魏某某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继续履行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向河南某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20年1月,河南某教育公司提出了上诉,2020年2月,该公司与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协议》,河南某教育公司不再索要已支付给魏某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魏某某支付14万元违约金。
光赔违约金还不够,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光赔偿违约金还不够,这事远没有结束。
2020年1月15日,魏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指控郑州某教育公司、魏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某教育公司、魏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1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郑州某教育公司、魏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郑州某教育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法院判赔偿215万元
一起民事诉讼、一起刑事诉讼均“尘埃落定”后,河南某教育公司提起了另一起民事诉讼,索赔因对方侵犯商业秘密而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
2022年2月,河南某教育公司以魏某某、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15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明知魏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发送招收短信,致使河南某教育公司的学员大量流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南某教育公司经济损失215万元。
依据前述刑事判决,郑州某教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魏某某作为郑州某教育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魏某某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且2020年2月,魏某某与河南某教育公司关于《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民事纠纷已经达成14万元的赔偿协议,河南某教育公司要求魏某某重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足。
近日,郑州中院就此案作出判决: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河南某教育公司215万元。【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薛永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