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猿辅导起诉前员工泄露公司机密,一审获赔150万

2023-06-15 00:00:00

文章摘要: 10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猿力公司)。被告为王某, 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信息公司),原审法院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猿力公司诉称,王某于2018年2月

  10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猿力公司)。被告为王某, 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信息公司),原审法院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猿力公司诉称,王某于2018年2月加入猿力公司,从事“猿辅导家教”产品的线上教学;2019年5月,猿力公司与王某签约《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 2019年11月,王某离开猿力公司后加入网易信息公司。后来猿力公司发现王某违反了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从猿力公司获得的猿辅导学员资料信息提供给网易计算机公司、网易信息公司使用。第三,被告在宣传猿力公司的课程时,也通过对比贬低了该公司的教学水平,损害了该公司的商誉。此外,在王某离开猿力公司前,三被告提前成立有道精品课程福利QQ群,吸引和引导猿辅导学员退出猿力公司课程,转入有道精品课程。

  被告王某辩称,猿力公司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学生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建立QQ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为学生答疑解惑,所有的学生都自愿积极加入群。猿力公司未能证明猿导师的退出与王某被诉行为之间存在关系。王某是基于教学经验的客观真实的课程比较,其对ape辅导课程的评价不构成商业诋毁。

  被告网易电脑公司辩称,网易电脑公司负责一个精品课程网站的运营,但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全部发生在该网站。王某是网易信息公司员工,QQ群助手是网易信息公司外包员工。二人均与网易计算机公司无劳动或委托关系,故网易计算机公司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网易计算机公司和猿力公司之间没有竞争关系。被告网易信息公司辩称,王某起诉行为系其个人行为,网易信息公司未实施被诉行为。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结合猿力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之一为侵犯商业秘密、王某为猿力公司原教师的事实,认为王某是本案的合格被告。因王某与网易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诉行为与有道精品课程的招生及运营密切相关,网易计算公司、网易信息公司也是本案的合格被告。猿辅导和有道精品课都提供在线教育服务,这意味着猿力公司与网易计算机公司和网易信息公司有着直接的竞争关系。关于涉案受训人员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院认为,猿力公司从多个角度对涉案受训人员的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涉案受训人员的信息是保密的。本案所涉学员信息涉及22190人次,学员12878人,数量巨大,包括学员真实姓名、身份证、手机号、所在地区、提交课程、学习时长统计等。而且,ape辅导产品的推广涉及自媒体平台、应用商店、视频网站、电视台等多种渠道。因此,认定涉案受训人员的信息是保密的、机密的、有价值的,构成商业秘密。

  据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业秘密,赔偿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000元;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4000元。[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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