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编辑推荐】洞察眼MIT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企业文件保密专家!防拷贝复制、防外发泄密!实现企业内部文件只允许在内部环境流转使用,未经许可,私自将公司文件带离公司网络环境,将无法打开使用,显示为乱码。对于外发给第三方的文件,可实现控制打开时间和打开次数等防泄密参数!同时可设置对员工电脑文件自动备份,防止恶意删除造成核心数据的遗失!从源头防止企业核心文件被外泄!离职、跳槽,在职场中都很常见不过有些
【编辑推荐】洞察眼MIT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企业文件保密专家!防拷贝复制、防外发泄密!实现企业内部文件只允许在内部环境流转使用,未经许可,私自将公司文件带离公司网络环境,将无法打开使用,显示为乱码。
对于外发给第三方的文件,可实现控制打开时间和打开次数等防泄密参数!同时可设置对员工电脑文件自动备份,防止恶意删除造成核心数据的遗失!从源头防止企业核心文件被外泄!
离职、跳槽,在职场中都很常见
不过有些人到了新东家
竟将老东家一些“不能说的秘密”抖了出来
有些还教唆原同事窃取商业秘密
啊?这?
你违法了,你知道吗?
今年年初,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功处理了一起
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举报:
2020年9月,A集团公司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其3名前员工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事情是这样的:
2020年4月底,曾在A集团担任下属子公司财务部担任外协管理职务的张某离职后,在与A集团行业相同的B集团入职。
张某入职B集团后,教唆A集团在职员工石某、谢某无视A集团的保密规定及约定,索取该集团的公司机密文件。
经调查,石某、谢某通过A集团电子邮件系统、微信软件共向张某提供23份均属A集团的数据、经营文件,其中18份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商业秘密”文件。
张某获取上述文件是为了在目前任职的B集团开展相关业务。
上述3名当事人违反A集团保密规定及保密约定获取该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3名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等处罚。
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哪些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情形:
(一)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第(一)点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第三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第(一)点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来源: 梦里花落几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