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入职签定保密协议,离职后公开泄露企业秘密原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0日,是一家专营五金产品的公司,主要面向海外市场,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稳定的客户,并进行了大宗交易。2015年7月10日,被告李某将其商业秘密上传至私人空间,违反公司《基本法》第八条规定,违反公司约定,被解聘。离职后,他在香港公司工作,违反了与原告的保密协议。与离开原告公司的被告二尤某某和被告三劳某,他们利用原告公司的客户信
入职签定保密协议,离职后公开泄露企业秘密
原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0日,是一家专营五金产品的公司,主要面向海外市场,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稳定的客户,并进行了大宗交易。2015年7月10日,被告李某将其商业秘密上传至私人空间,违反公司《基本法》第八条规定,违反公司约定,被解聘。离职后,他在香港公司工作,违反了与原告的保密协议。与离开原告公司的被告二尤某某和被告三劳某,他们利用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与原告公司的客户联系,发送电子邮件并销售相同的产品。被告四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被告四法人张某某于2010年期间负责在原告的香港附属公司进行采购。货物是针对原告的海外客户,客户信息是由前三名被告提供的。
多年积淀成果,一朝被人拷走
原告声称,该公司的商业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信息、联系人、交易产品名称、支付方式、质量要求、包装要求、文件要求、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等。掌握以上信息可以控制与客户交易的主动性,快速与客户建立联系,方便交易。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客户沟通和谈判,也不需要检查客户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还可以直接了解供应商生产哪些产品,客户需要哪些产品,以及与供应链产品类型、质量、交货信息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和其他有利于交易的具体信息,从而避免试错成本,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其次,原告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入职人员登记表和员工辞职申请表都包含了员工应明确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的限制。原告在公司内部也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的基本法、办公室管理和员工行为准则、保密和同行竞争条例,这些条例明确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市场部和生产部的员工都有业务账号和登录密码。他们根据不同的职位拥有访问权限,必须通过公司的邮箱和公司分配的移动电话号码与企业联系。因此,公众不知道这些信息,也无法从公共渠道了解这些信息。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是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四应对不正当竞争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