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研究生刘某原本是杭州一家从事医药行业的进出口公司的骨干,去年年初突然从月收入两万多元的公司提出辞职。当原公司安排员工接管刘某的业务时,他们得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秘密:刘某不仅在辞职前使用公司的名义“拉私活”,而且在辞职后私下拉走原公司的客户。原公司报案后,刘某被逮捕,并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下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员工与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刘某早在2004年就加入杭州的一家医药外贸公司。由于工作出色,他于
研究生刘某原本是杭州一家从事医药行业的进出口公司的骨干,去年年初突然从月收入两万多元的公司提出辞职。当原公司安排员工接管刘某的业务时,他们得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秘密:刘某不仅在辞职前使用公司的名义“拉私活”,而且在辞职后私下拉走原公司的客户。原公司报案后,刘某被逮捕,并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下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员工与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刘某早在2004年就加入杭州的一家医药外贸公司。由于工作出色,他于2008年晋升为电子部经理,具体负责运营、管理和与外国投资者的费用结算。
在初入公司时,刘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内容是保守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业务信息等商业秘密,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将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业务信息用于类似业务操作,公司每月支付其200元保密费。
后来,在公司工作期间,刘某通过公司搭建的平台,组织销售人员参加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外地区和中国广交会,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的五位外商建立了客户关系。
偷偷成立公司“拉私活”
刘某知道,上述客户业务信息是公司作为商业秘密管理的,多年来一直用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进行维护。2010年1月,在其任职期间,他私下在杭州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上述五名外国客户进行了多次交易。
2011年1月25日,刘某从该外贸公司辞职,继续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与五家客户进行外贸交易,增加中间商佣金比例,降低外国客户价格。
“偷走”原公司客户被依法判刑
经评估,刘某的行为给原来工作的外贸公司造成了360多万元的损失。2011年8月31日,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称,刘某违反保密协议,使用自己从原公司盗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