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案例一:闫某是某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的研究生,研究方向是物证技术。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为了收集撰写硕士论文所需的资料,闫某从学校图书馆借阅了《刑事科技导论》 《XX市公安局2010—2013年刑事案件汇编》等图书资料,其中部分被标注为“机密”或“内部资料严禁传递”,并从其所在的刑事司法学院资料室借阅了《2009年XX省公安机关政内保典型案例》 《刑事勘验与现场绘图指南》等书刊,其中一份
案例一:闫某是某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的研究生,研究方向是物证技术。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为了收集撰写硕士论文所需的资料,闫某从学校图书馆借阅了《刑事科技导论》 《XX市公安局2010—2013年刑事案件汇编》等图书资料,其中部分被标注为“机密”或“内部资料严禁传递”,并从其所在的刑事司法学院资料室借阅了《2009年XX省公安机关政内保典型案例》 《刑事勘验与现场绘图指南》等书刊,其中一份被标注为“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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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闫某已经办理了普通的借款手续。虽然学校图书馆制定了借阅和复制保密书刊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严格执行。高校资料室仅在《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中提到机密资料应由专人管理,但并未真正落实。闫某给借来的书籍和期刊拍照(其中一些通过文字识别软件转换成电子文档),并保存在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当他向导师和校外导师提交手稿,并向七家杂志提交手稿时,他通过网络邮件提交了一份机密材料。在核查过程中,还发现闫某有使用互联网云盘备份数据的习惯,并在其云盘上存储了大量专业数据,其中部分属于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的秘密信息。事件发生后,该大学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清理了互联网上的机密和内部信息。政法大学重新制定了分类书刊使用管理细则,并指定了各级管理责任人。同时,根据纪律,闫某被记大过,他的硕士论文被内部审计不合格,推迟毕业。
应该说,大学生并不是保密人员管理的重点,但少数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可能会接触到基于其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的少量国家秘密信息。由于论文写作和研究的需要,这些学生经常收集大量的信息,但他们基本上没有接受过保密基础知识和技能的系统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真空。
案例二:2018年7月,某市保密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市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孙某,使用一台非保密计算机存储和处理保密文件。经过调查,孙某原来是一个军区宣传部的干部,后来调到了后勤部。在任职期间,孙某收集了大量与其职位相关的机密文件(其中一份被确定为军事机密),并将其数字化,存储在他的个人笔记本电脑中。
2012年,孙某搬到了一个城市的发改委信息中心,继续收集与业务相关的文件。截至2017年,在移交给市科技局之前,共收集了1,100多份发展和改革领域的机密文件,其中包括一个机密级别和七个机密级别。孙某将收集的所有文件和数据分类,并存储在个人笔记本电脑中。
2018年2月,为了撰写相关稿件以供参考,孙某使用移动硬盘将一些数据导出到他在科技局的办公室电脑中,直到案件发生。事件发生后,监委,纪委,给予孙某政府纪律处分,并命令他进行深入检查,并向全市报告。由于业务需要,政府机关和单位的许多工作人员都有收集与其具体工作相关的信息的习惯,少数人甚至将收集范围扩大到与自己无关的业务。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办理退休、调动、辞职、辞退、退休等离职手续时,往往只收回国家秘密和保密信息设备的有形载体,并将收集到的电子文件复制到个人信息设备中,以供日后工作和学习时参考,存在很大的泄密隐患。
案例三:2017年12月,相关部门发现博客“老兵123”非法发布了一份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文件,被认定为国家秘密。经过调查,郭某于1993年退役,被安置在县农业局。郭某对安置待遇不满意,长期向市、县有关部门寄信、走访。为了给他们的需求提供依据,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关于军人转岗、退伍军人安置和特殊照顾的政策法规,在互联网上搜索了相关内容,并在自己和战友的注册博客上陆续发表。从2012年到2014年,郭某在他的博客“老兵123”上发表了31篇文章。除了两篇文章是在给我的手机拍照后上传的,其余的都是从其他网站或论坛转发的,而且源文件没有标明国家机密。
互联网网站、论坛和博客经常相互转发文章,多次转发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其中可能还包含机密文件和资料,这些机密文件和资料在转发时往往会被删除和改变格式,因此很难从文章的外部特征来判断其国家秘密属性。在互联网上任意收集和转发文件,特别是在一些敏感领域,客观上可能导致机密文件的进一步传播。